关于婚前保证书4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使用保证书的情况越来越多,保证书的具体保证内容一般是用分项的方式一条条地列出的。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婚前保证书4篇,欢迎大家分享。
婚前保证书 篇1老婆,现在是xx年甚至更长时间。
1、老公保证每天为老婆做香喷喷的饭菜。(此内容是在老公退伍后开始执行)
2、老公保证不在老婆身边时,老公不会出现手机总没电的现象,要频频主动打电话发短信并随时汇报行踪。
3、老公要记住3大纪念日:老婆的生日,相识纪念日和结婚纪念日。
4、老公保证坚决服从老婆的安排,老婆提出的'任何事情尽量满足,不得推诿。
5、老公保证每天和老婆通电话发短信,汇报自己的情况。
6、老公保证一定要对老婆疼爱、信任、尊重和自由。
7、老公保证经常对老婆说:老婆我爱你,你对我最重要。
8、老公保证我是你唯一的老婆,对老婆不离不弃,白首不相离。
9、老公保证答应老婆的一定办到,办不到甘愿受罚。
10、老公保证所有的事情都与老婆分享,无论喜怒哀乐,更要和老婆同甘共苦。
11、老公保证不骗老婆,尊重老婆,绝对不口是心非。
12、老公保证和老婆吵架的时候,老公先承认错误,不惹老婆生气,要逗老婆开心。
13、老婆发脾气的时候老公保证会忍受,不反抗,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此处隐藏1706个字……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李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李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李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刘某结婚,李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李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先提出离婚,为此,刘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一致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